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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与定,一字之差差千里!
时间:2021-03-19 11:12:43  来源:  作者:

 

订金实际上相当于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功能,是指买卖双方签合同后,买方预先付一部分钱给卖方,当产品交付后,买方再把剩下的钱付给卖方,从而完成整个交易。所以,如果交易成功,订金就充当货款,而当交易失败时,买方是可以要求返还交付的订金的。

 

定金不同,其具有担保功能。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得以顺利履行,会签订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合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若合同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则定金会被收回或者抵作价款,但合同没有按期履行,则按照定金罚则处理。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同时,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可知,交纳定金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三种:一是合同按照约定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二是给付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其已交付定金是不予返还的;三是因为收受定金一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则其应双倍返还已收定金。另外,由于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签订前需慎重表达交易意愿。依据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

如果双方签订了定金合同,就要积极履行各自义务,促使合同顺利履行,避免因定金罚则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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