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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计生条例拟修订:生三孩女职工奖励半年假
时间:2021-11-01 14:45:33  来源:  作者:石喻涵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11月27日。其中明确,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领证前参加婚检 可增加十天婚假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74条。其中,在第三章第二十六条提出,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之后的第五章,对婚产假的优待政策进行了明确。

 

  根据第四十七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再给予半年奖励假,其配偶增加护理假十五天。

 

  孩子三岁前 父母双方育儿假不低于30天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对女职工产假权益的保护。比如,女职工生育孩子满一周岁前,所在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所在单位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哺乳时间并提供哺乳条件的,经单位与本人协商,可以给予三个月到六个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间比照生育津贴标准发给津贴,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关于父母育儿假制度,《征求意见稿》提出,合法生育的父母在子女一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不低于三十天的育儿假。

 

  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不是不想生,是怕养不起。”这是社会上部分人对生育二孩、三孩的顾虑。为此,《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八条有专门的综合性支持措施,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财政、税收、金融、教育、住房、人才、就业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二至三岁婴幼儿托管班。

 

  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应当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普惠型幼儿园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加强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促进义务教育资源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强化教育减负工作。

 

  此外,《征求意见稿》第二章第二十四条明确,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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